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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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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需谨慎 出事也担责
 更新时间:2014-7-21 22:02:41  点击数: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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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网许昌7月21日电    许昌县的王先生把车借给了朋友张某,不料却出了意外,张某和乘车人赵某当场死亡。赵某的父亲一纸诉状,王先生成为被告。2014年7月18日,河南许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1月 ,张某酒后,无证驾驶王先生的越野车,车上载有乘车人赵某。车辆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与新兴路时,车辆冲进新兴路南侧河道内,张某,赵某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而王先生是这两越野车的实际车主。2014年4月,赵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王先生。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辩称自己不是该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事故发生时是张某未经自己的同意私自偷开走了自己的汽车,最终才导致这次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过庭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子赵某乘坐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某死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张某驾驶车辆时系无证且醉酒,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张某系本次事故的责任人,理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先生虽然辩称其车系张某偷开,但被告王先生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车辆被人偷开走,且王先生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偷偷开走他的汽车,所以法院认定王先生将自己的车辆交予没有驾驶证的张某驾驶,其对张某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子赵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时应当知道赵某系醉酒驾驶,所以应适当减轻王先生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八万一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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