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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游戏摔伤 家长学校均须担责
 更新时间:2014-11-12 18:46:40  点击数: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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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制能力和自保能力差,加上小学生活泼好动,爱玩是他们的天性,由此引发的校内小学生之间人身损害事件不断发生。对于小同学之间的民事侵权案件,是家长的责任还是学校的责任呢?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这样原告被告都是小学生的特殊案件。

小强和小刚均为郑州某小学四年级四一班的学生。2012611上午第二节课间活动期间小强与一个同学一组,小刚和另一个同学一组在楼道玩拉手游戏,后小刚累了在楼道坐着休息,他索性把自己的双脚打开。此时小强着一个同学的手往前走时,不小心踩到小刚的脚摔倒在地受伤。经当地医院诊断,小强两枚门牙约1/2缺损,有松动,已伤及牙根神经组织,且受伤的两枚门牙因伤及根部,年满18岁以前无法修复,只能在年满18岁以后方可安装烤瓷牙。小强父母已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837.5元。因医疗和赔偿没有达成协议,小强的父母就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小强为原告,将负有责任的小刚同学、郑州市某小学和郑州某保险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庭查明,郑州市某小学为小强在郑州某保险分公司处投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921日至2012920日,每个学生每年赔偿限额为30万元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被保险对象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被告的小刚同学与其他同学在狭窄的楼道玩拉手游戏,后蹲着休息时,应注意避让他人,小刚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小强同学不慎绊倒摔伤,侵害了小强同学的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小强同学与其他同学在楼道内玩拉手游戏时,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由于小强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郑州市某小学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到该案中,原告、被告及其他学生在狭窄的楼道玩拉手游戏时,学校未有效进行组织、管理,故对小强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被告郑州市某小学在郑州某保险分公司处投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郑州市某小学应承担赔偿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万元内予以赔偿。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校园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小强同学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被告小刚同学和郑州市某小学共同负担。

综合本案事实,小强为自身过错承担30%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总赔偿额的40%的责任,小刚的父母承担总赔偿额的30%的责任。故判决:(一)被告郑州市保险分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小强医疗费2437.5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3537.540%,即1415元;(二)被告小刚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赔偿小强医疗费2437.5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共计3537.530%,即1061.25元; (三)被告郑州市某小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600元。小刚的父母赔偿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400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丁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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