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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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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锯树被砸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
 更新时间:2014-12-10 18:36:55  点击数: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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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罗山县竹竿镇姚集村的两男子在村里合伙买树、放树贩卖。岂料在放树过程中,其中一名男子的右眼被枯枝砸伤,巨额的医疗费用两人如何分摊?因协商未果,张强遂将合伙放树人李勇告上法庭。129,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李勇被判赔偿张强各项损失共计7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430,张强和李勇一起到竹竿镇姚集村李小湾组买树、放树。在放树时,由张强在树下部用锯锯树,李勇在树上部用绳子系住用力拉扯,后该树上一枯枝断离并掉下砸在正好抬头上望的张强的右眼上,致张强右眼受伤。后李勇陪同张强先后到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103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在事发时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在共同放树过程中任何一方都有保护整个放树过程人身安全的义务,因张强在树下部锯树,李勇在树上部用绳扯树,李勇在放树过程中其对风险的预见性和控制性方面优于张强,由于李勇没有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因此,李勇应当对张强的人身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虽然李勇在事发过程中曾提醒过张强注意安全,但李勇没有采取必要可行的措施制止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不能免除李勇致人损害的过错责任。张强在共同放树过程中,也没有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自身也没有注意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张强自愿承担一半的过错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李勇赔偿张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00元。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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