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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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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1岁幼儿坠入排水沟溺水身亡 家人索赔
 更新时间:2015-1-19 18:40:01  点击数: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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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和某工厂作为排水沟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对排水沟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但被告对排水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仅在其旁边扎了十几米长的简易竹竿篱笆,该防范措施显属不足,因此被告应对陈民、张梅孩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夏季排水、平时排污的排水沟,其使用者某工厂本应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但疏于防范造成一名一岁零8个月的幼儿掉入排水沟内溺亡的惨剧,死者的父母遂诉至法院,请求排水沟的使用者赔偿。1月12日,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赔付死者的父母陈民、张梅(均为化名)因孩子死亡造成的损失。

    原告陈民、张梅系夫妻关系,两人经营着一个蔬菜大棚。平时,一家三口就居住在焦作市某村子南边的蔬菜大棚附近。该村村委会在村南边有一排水沟,多年来有一家在该村附近的工厂利用该沟排水。去年冬天,一岁零8个月的幼儿在该排水沟内溺水身亡。事故发生时,排水沟内水深30厘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和某工厂作为排水沟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对排水沟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但被告对排水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仅在其旁边扎了十几米长的简易竹竿篱笆,该防范措施显属不足,因此被告应对陈民、张梅孩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陈民、张梅二原告系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监护义务,但二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致小孩脱离其监护而被淹死,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村委会主动与陈民、张梅达成协议,并支付补助款5万元。经承办法官调解,另一被告某工厂一次性补偿原告陈民、张梅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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