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4日上午,家住灵宝市的张某和朋友一起到位于灵宝市某村的水库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张某想换到水库北边崖上的土路处钓鱼,便手持长为7.2米的钓鱼竿前往。谁知,在前往途中,张某的钓鱼竿不慎碰触到土路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导致其当场触电死亡。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悲剧,张某的家属要求高压线产权经营者灵宝市电业局和水库的经营管理者赵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6939.6元。
结果
三门峡市灵宝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各方当事人对张某触电死亡结果发生的原
因力比例,认定死者张某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的责任,灵宝市电业局承担25%的责任,水库经营管理者赵某承担5%的责任。宣判后,灵宝市电业局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张某系成年人,其在钓鱼过程中持钓鱼竿经过高压线下,导致钓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此结果与张某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自身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水库的经营者,明知水库边缘上方设有高压线,但对张某的行为未进行及时提醒和劝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灵宝市电业局作为此电力设施的产权管理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触电事故存在相应的免责事由,并且,其在发现高压线附近经营的钓鱼场所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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