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就为醉酒驾车,可喝酒后酒精含量为193.44mg/100ml还敢驾车,结果造成二死一伤,悔之晚矣。4月21日,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11月15日20时许,内乡县人周某醉酒后驾驶轿车经过该县湍东镇某路段时,与同向的步行人张某、张某某、刘某相撞,造成张某、张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受伤,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抽血化验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3.4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内乡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夜间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在强制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86万元,并取得死者亲属谅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刑法规定的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缺乏投案的自动性,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但根据其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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