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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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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法院判决校车超载案 法官呼吁安全警钟长鸣
 更新时间:2016-3-21 19:37:34  点击数: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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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讯 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发,一次次悲剧令人悲痛且震惊。然而,总有人出于侥幸心理罔顾国家明文法规和孩子们的安全保障,为“节约成本”在校车上偷偷做文章。尤其是在乡村,民办幼儿园大量存在,违规使用校车似乎司空见惯。3月16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车危险驾驶案件,通过法律的惩治作用再一次给校车管理、运营、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2015年11月30日下午4时许,在唐河县王集乡的乡村道路上,一辆正常行驶的校车被两名带着摄像机的群众莫名拦下,双方发生小小争执,也引来了附近群众围观。这一看不打紧,这辆十三座的中型客车上,密密麻麻地挤满了幼儿园学生,明显超出核载数量。原来,热心群众王某、蔡某偶然发现了该幼儿园校车的安全隐患,及时拦下校车并对车辆进行拍照、摄像,收集证据后报了警。

得知有人报警后,该校车所属的幼儿园负责人安某、校车司机吴某主动投案自首。唐河县法院审理查明,安某开办幼儿园后,由丈夫吴某驾驶自家购买的中型客车作为校车来接送学生,该车核载13人,被王某、蔡某拦下时实载30人。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与安某从事校车业务,且安某身为幼儿园负责人,对校车运营负有直接责任,二人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二人犯罪、悔罪情节,依法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罚。

当前,我国对校车安全管理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规定。2012年,国务院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将校车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条款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处拘役,并处罚金。然而,由于对法律法规贯彻不到位、宣传不足、缺乏监督,校车安全问题仍然大量存在。

“因此,我们借此案件再次提醒学校、幼儿园的管理者,校车安全不容侥幸,不要贪图一时方便、为节省成本而置孩子们生命安全于不顾。同时也希望家长们能对校车安全有所重视,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发现使用不合格校车、危险驾驶校车等行为请及时举报、报警,共同保护孩子们安全成长。”法官在庭审后通过媒体发出呼吁。(生俊东王雨萌 邓茗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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