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渑池县法院近日查处一起醉酒驾车案件,公诉机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渑池县会盟路自西往东行驶至渑池县某局东红绿灯路口处,超过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皮卡车后紧急刹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一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门峡市公安局血醇含量检测报告显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9mg/100ml。另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和张某达成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张某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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