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安全生产 >> 所有文章 >> 正文
醉酒司机驾车上路 酒驾还要超车最终获刑
 更新时间:2016-4-7 19:09:39  点击数:2495
【字体: 字体颜色
  大河网讯 渑池县法院近日查处一起醉酒驾车案件,公诉机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渑池县会盟路自西往东行驶至渑池县某局东红绿灯路口处,超过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皮卡车后紧急刹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一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三门峡市公安局血醇含量检测报告显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9mg/100ml。另查明,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和张某达成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张某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代文官)

pic
  • 上一篇: 梁园区交通运输局开展校车安全排查活动
  • 下一篇: 爱心护学岗 三年零事故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推荐文章

  • 当前没有记录!
  •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