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看似方便快捷,但却存在巨大隐患,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乘客、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光山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载客电动三轮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并追尾二轮电瓶车,导致行人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9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拉人时,撞上前方卢某骑行的二轮电瓶车尾部,电动三轮车失控后继续前行,又撞上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胡某,致两车受损及胡某受伤。随后宋某将胡某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宋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死亡后,宋某又随同胡某的亲属一起将胡某的尸体送回胡某家中,并在其家中等候处理。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宋某到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侦查阶段,宋某亲属通过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先行赔付了胡某亲属20000元。在审理过程,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除已付20000元外,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宋某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候处理,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宋某亲属积极赔偿胡某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且宋某系初犯,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应自觉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电动三轮车存在着巨大的弊端:一是电动三轮车基本没有购买保险,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没有赔付能力,受害者就不能获得有效救济;二是电动三轮车驾驶者没有通过正规培训获得驾驶资格,行驶不遵守交通规则,容易导致交通事故;三是电动三轮车驾驶者多为老年人,年龄较大,行动迟延,反应较慢,发生突发情况,难以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并追尾二轮电动车,造车两车受损,行人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载客电瓶三轮车既无营运资格,也无安全保障,应该及时的退出市场。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合理的方案,逐步淘汰载客电动三轮车,而对于载客电瓶三轮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法院也应按照法律公正、公平的予以处理,以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作 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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