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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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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 害人害己
 更新时间:2016-5-16 19:59:55  点击数: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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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柯 通讯员 姚晓芹 任双军)截至目前,酒驾入刑已实施5年有余。随着酒后拒驾观念深入人心,以及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酒驾违法行为大幅减少。但是,酒驾给驾驶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依然存在。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造成两朋友丧命的案件。

  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阳与朋友王某权、郭某增、王某波、王某飞5人来襄城县游玩。当天晚上,5人在襄城县某夜市摊吃饭并喝下2瓶白酒、5瓶啤酒。后来,李某阳不顾饮酒的事实,执意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载朋友等5人返回禹州。当车辆行驶至襄城县北三环西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乘坐人王某权当场死亡、乘坐人郭某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警方检测林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3.7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驾驶员李某阳承担该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现在被告人李某阳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正是因为被告人李某阳没有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抱有酒后驾车不会被查处、不会发生事故的侥幸心理,结果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

  对此,襄城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一定做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同时,也要劝诫身边的亲朋好友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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