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南省安阳市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安阳市制定了《安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明确了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和处罚规定。
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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