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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K歌起纷争 不分青红皂白袭警获刑
 更新时间:2012-12-6 12:01:08  点击数: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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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王官震)   亲朋好友团聚少不了饮酒,小酌怡情,但恶饮不仅伤身还可能发生其他意外之事。11月30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后寻衅滋事袭警的案件。

    2012年5月6日晚上,牛明、王明华、范宏波等三人聚餐饮酒后前往某KTV唱歌。11时左右,牛明在服务员上厕所时非要与服务员一同上厕所而与服务员起了争执。KTV保安对事件了解的过程中,牛明三人与KTV相关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并砸坏了大厅的摆件。KTV 经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新乡市110报警中心指示刘华兵和郑文丽两人出警并处理相关事宜。在刘华兵和郑文丽到达现场并表明身份后,牛明三人不仅不停止滋事,并且还对二位民警进行殴打。二位民警被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鉴定,二位民警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牛明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6月7日,被害人刘华兵和郑文丽分别与两名被告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赔偿款全部付清后,分别以书面形式对两名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明、王明华、范宏波等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听劝阻,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告人牛明、王明华、范宏波等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牛明、王明华、范宏波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七名被告人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明、王明华、范宏波等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以妨碍公务罪分别判处二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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