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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水库不尽维护义务,所有权人有权收回
 更新时间:2012-12-22 6:48:16  点击数: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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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确山讯 承包方承包他人所有物,有保护和维修的义务,如果怠于履行义务,给所有权人造成损失,所有权人有权收回。

     在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刘某是集体水库的承包方,在其承包使用期间,水库闸门漏水严重,水库几乎没有多余的存水,干旱时,周边的稻田浇不上水,要干死。村里的群众反映到乡里。乡里告知刘某要对水库进行修缮,但刘某置若罔闻,后经村委会多次与刘某协商,但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水库大部分的确干涸,水库中有水面积不足总面积的百分之十。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协商未果诉至确山法院。确山法院经实地调查、研究最后依据法律认定:刘某违反转包合同的约定,未尽到对水库的维修义务,致使村委的财产受损,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水库使用权。有效的保护了大多数的村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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