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报
原标题[女子遭骗色获赔1元钱]
侵犯女人的“贞操权”,应该赔多少?近日,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2012年1月27日,小美和刘勇在婚恋网上相识,随后,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同年3月9日,刘勇向小美提出了分手。随后小美将刘勇告上了法庭。
法官判决认定,小美所主张的性行为纯洁性之权益,属于建立在一定社会和法律基础上有关女子的性的“不可侵犯性之贞操利益”。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enp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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