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在调解消费纠纷时,常遇到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到伤害的投诉,调解过程往往较复杂,那么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安全问题,是商家负责,还是消费者自己埋单?
刘女士在开封市一家银行工作,假日里她与朋友去某饭店吃火锅,饭店服务员在向火锅内添加热汤水时,不小心撒到刘女士的腿和脚上,穿着单薄的刘女士的腿及脚面均被烫伤。当时饭店派人将她送到附近医院,医生诊断为中度烧伤,刘女士住院治疗15天出院,医疗费共计2000元。在住院治疗过程中,饭店派两名服务员轮流陪护。饭店承担责任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是不同意刘女士提出的5000元误工补贴等损害赔偿的要求,刘女士遂向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基于双方对饭店是责任方的认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和《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务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反复宣传、调解,最后达成一致意见:饭店除负担全部医疗费外,再向刘女士赔偿2600元。
安全重于泰山。以上案例再一次警示经营者:做生意时服务员的行为代表商家,服务员造成的损害,商家负全责,不但要赔偿医疗费,还要对消费者误工等损失进行赔偿。这里,消费者是无辜受害者。
当然,消费者也应认识到:并非在公共场所消费所产生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害都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自己留心注意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经营者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因此将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到时,消费者难免要自掏腰包为自身的不小心买单。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
朱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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