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8·19公交车故意杀人案复核结束 省高院同意一审死刑判决
新华网河南频道1月15日讯 大河网报道: 昨天,省高院对发生在2013年8月19日的安阳公交车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复核,同意安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江波死刑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3年12月10日,安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周江波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省高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江波与被害人周付元系前后邻居,两家曾因公用通道使用等问题产生矛盾。2013年8月18日18时许,周江波见周付元的妻子李贵珍、儿媳赵运花在公用通道垫土,认为影响其家通行,即持铁锹将赵运花、李贵珍戳倒在地,又对闻讯赶到的周付元猛戳,致李贵珍重伤,赵运花、周付元轻伤。
逃离期间,周江波认为赵运花、李贵珍已死,便产生再多杀几人、制造重大伤亡事件的想法。
8月19日上午,周江波购买了两把尖刀、一根钢管,在安阳市区多处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踩点后,决定利用公交车制造重大伤亡事件。
当日14时40分许,周江波登上安阳市区开往安阳县北郭乡的A1路公交车。当公交车行至安阳新区白壁镇岗上村附近时,周江波见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便窜到驾驶位抢夺方向盘,导致两车相撞,但由于司机反应敏捷,未造成严重后果。
司机紧急停车后,周江波又持两把尖刀对车内乘客乱捅乱刺,并持刀追刺下车乘客,先后捅伤19人,其中造成3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11人轻微伤。
之后,周江波又返回公交车上,欲开车继续制造事端,因未能将车启动,遂下车逃离。次日,公安机关将周江波抓获。
省高院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同意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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