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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42人死亡客车燃烧事故两责任人被判无期
 更新时间:2014-4-20 21:30:17  点击数: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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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河南频道4月20日电 (记者李亚楠、李丽静)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1年发生的造成42人死亡的特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决定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相关责任人杨立论、杨立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另外5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的判决。

    2011年7月22日凌晨,一辆从山东威海驶往湖南长沙的大客车在京珠高速信阳明港附近发生燃烧,共造成42人死亡,5人受伤。之后,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经河南、山东两省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基本查清此次事故系有关人员违反易燃易爆化工产品包装和运输规定,非法使用卧铺客车运输应由冷藏车运输的易燃易爆化工产品所导致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立良经营管理的山东省淄博市汇昌石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省淄博市佳泽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偶氮二异庚腈过程中违反规定,产品未粘贴危险化学品标签,未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采用火车、大巴、快递等运输方式。2011年7月21日10时许,汇昌公司工作人员张辉(已死亡)在威海将10箱偶氮二异庚腈装上开往长沙的鲁K08596长途客车,后张辉又让杨立论将5箱偶氮二异庚腈送至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当该客车到达后,一起堆放在客车内卫生间旁。

    法院还查明,该车核定载客35人,行至山东省菏泽市境内时已超载至47人。22日3时40分许,该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处,因偶氮二异庚腈在不符合危险品包装、运输的环境中长时间挤压、摩擦,受热分解,发生爆燃,致42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立论作为危险化学品公司司机,明知危害后果,却应张辉要求,违反强制性规定,将15箱共300公斤偶氮二异庚腈装上公共汽车;被告人杨立良作为危险化学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放任公司员工违规运输偶氮二异庚腈,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邹建洲作为鲁K08596车驾驶员,对上车乘客不履行“三品”检查职责;被告人王恩典作为该客车的承包经营者,被告人李晓东、赵中华、刘昌珍分别作为该客车所属公司的安全科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和经理,不履行或疏于履行对该车的监督管理义务,上述5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杨立论、杨立良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邹建洲、王恩典等5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

    一审宣判后,7名被告人以一审犯罪性质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7人的上诉请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此外,该客车所属的威海交运集团已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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