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被层层分包、转包,施工过程一旦出现事故,责任该如何分担?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对如何确定雇主、如何划分责任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情:2013年2月,徐某将自己开办的野猪养殖基地房屋室内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潘某注册的广告装饰公司,并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公司指派余某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随后,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张某,张某又雇请杨某等工人施工,约定工资每天100元。26日,杨某在房屋做顶带造型,自带的合梯倾斜倒地,从2米高的合梯上坠落,左脚跟骨骨折,住院治疗一周后在家休养,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遂将房主徐某、装饰公司老板潘某、监工余某和张某四人一并起诉,要求四人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结果: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谁为原告的雇主。庭审中,张某辩称他不是施工队队长,与原告同样受雇于余某和装饰公司,一样干活拿钱,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使用的也是他自带的合梯。装饰公司则提供了9张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工程结算单,以及张某领料单一张,证明其与张某是承揽关系,同时说明公司提供有装修用的固定装置,是原告自己不用却使用自以为便捷的合梯。结合原告和一起干活的梁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经法院调查,足以认定张某是雇主,其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另查明,潘某注册的广告装饰公司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广告代理、策划、制作销售,没有装修资质;张某也没有装修资质。杨某施工中从自带的合梯上摔下,没有尽到谨慎操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张某没有装修资质却承包装修工程,也未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及时的管理与监督,过错较大。结合双方过错,原告与被告张某分别承担损失的30%、70%。被告徐某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广告装饰公司,潘某将工程部分分包给没有装修资质的张某,二人均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余某受雇于潘某,从事的系雇佣活动,原告请求余某连带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七项共计86302.27元的70%即60411.59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63411.59元,被告徐某、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徐某、潘某共同负担。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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