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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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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撕毁消防封条一企业消防安全负责人被拘
 更新时间:2015-8-26 19:05:21  点击数: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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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洛阳市消防部门获悉:洛阳鑫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因擅自撕毁消防执法部门查封该公司经营的孟津县会盟镇旺达购物广场的封条,并继续营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据悉,8月6日,孟津县消防大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对孟津县会盟镇旺达购物广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购物广场整个顶部使用易燃材料夹芯彩钢板。据消防人员介绍,彩钢板作为一种廉价耐用、施工便捷的建筑材料,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夹芯彩钢板,内含可燃材料,耐火等级不足,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易燃可燃、烟气毒害、容易垮塌等隐患,也是消防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防火监督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孟津县会盟镇旺达购物广场的整个营业区实施了临时查封。

    在查封过程中,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向该单位负责人讲解了存在此类火灾隐患的危害,并依法向其宣读了查封决定,对该单位的可燃物品进行了清理,在该单位醒目位置张贴了封条,同时还向该单位负责人讲述了擅自撕毁封条的法律后果以及解除临时查封的程序。

    8月19日,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再次对孟津县会盟镇旺达购物广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原有封条被撕毁并开始营业。经询问得知,该场所消防安全负责人李某未报请其主要负责人同意,也未经孟津县消防大队的许可擅自将该场所的封条拆除,并于8月15日开始营业。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8月22日,孟津县消防大队将此案件材料移交孟津县会盟派出所,8月23日,孟津县会盟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之规定,报孟津县公安局审批,依法对洛阳鑫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孟津分公司的李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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