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5月31日夜,保安陈某在罗山一小区西门附近巡逻,因按电警棍发出响声,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为影响其休息,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张某将陈某打伤。6月16日,张某被公安局抓获,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陈某的外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张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
11月5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其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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