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许昌1月5日电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有关校车严重超员的条款。2015年12月31日下午,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校车严重超员的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2015年12月2日16时28分,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未经审验的豫KWG888小型车,送方山镇某幼儿园13名学生及一名教师放学回家,在行至鸠山镇李村路段时,被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经核实校车已超过额定成员7人,属于严重超员。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在道路上驾驶未经审验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俊杰 通讯员 吕海龙 孙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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