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渑池法院审结一起驾校车辆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行车安全引人注意。
据了解,2014年8月13日,原系胜利驾校的教练员老李在指导学员驾驶该校培训车辆由西向北左转弯掉头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赵小四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赵小四受伤住院,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渑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教练员老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赵小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审理中,被告老李认为,自己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指导学员行驶的,在渑池县西阳工业大道前方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赵小四驾驶的车辆发生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不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老李指导学员驾驶被告胜利驾校所有的机动车,没有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且在有禁止掉头标线的路段掉头与原告赵小四驾驶车辆相撞,是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主要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渑池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另查,胜利驾校本次事故车辆未能续保。
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担事故责任者予以赔偿。被告胜利驾校作为该事故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在该车辆交强险到期后未能依法及时续保,致使原告本应通过交强险能够获得的赔偿不能实现,被告胜利驾校作为投保义务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胜利驾校应赔偿原告赵小四各项损失共计23514.86元(已支付20000元);驳回赵小四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彭治军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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