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车站人民法庭积极践行“如我在诉”、“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圆满化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实现了“诉源+执源”的双治理。 2024年3月11日,被告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遂平县沈寨至小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因操作不当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被告赵某一直未对原告陈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原告陈某遂将被告赵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2000元。 承办法官吴艳红收到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进行电话沟通,深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当了解到被告赵某及其父母一家三口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吴法官多次电话与原告陈某进行沟通,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尊重原告陈某的真实想法,适时融入“包容与友善”的价值观,激发原告陈某对弱势群体的共情力,最终在书记员郭会冉、赵清瑜的积极跟进下,和遂平县沈寨派出所的积极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二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官司法为民的情怀,更体现了遂平法院对诉源治理的贯彻落实。下一步,遂平法院将进一步完善诉源治理、多元化解机制,持续提升审判质效,提高司法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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