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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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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5元钱 判了2年刑
 更新时间:2014-5-4 21:17:46  点击数: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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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河南网许昌5月4日电    郝某涉嫌抢劫一案,是2014年郭进涛律师办理的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犯案时,郝某只有15岁,是一名在校中学生。

    2013年11月9日,星期六,家住禹州市朱阁乡的郝某,同刘某、朱某、付某等4人相约来到禹州市区玩耍。当晚7时,他们从一溜冰场出来,此时身上一共才8元钱,根本不够回家的路费,于是便打算找个网吧通过QQ向朋友借点儿钱。

    然而,到网吧后,因为没带身份证,网吧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让郝某等人进去。上网不成,郝某等人只能另想他法。就在这时,两个年龄与他们相仿的男孩推着山地自行车从网吧门口走过。事有凑巧,付某正好认识这两个男孩,遂提议从他们两个身上弄点儿钱花。

    随后,郝某等人将这两个男孩叫到网吧后门,采取暴力方法,对其实施了抢劫,共抢得现金5元,并将二人的山地自行车骑走。经鉴定,被抢的2辆山地自行车价值共计3498元。

    案发后,刘某、朱某、付某等人陆续到案。对此,郝某坐卧不安,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求被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从轻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郝某系在校学生、自首、未成年人,在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在3--4年有期徒刑内量刑。

    因郝某系未成年人,在审理阶段,禹州市人民法院通知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于是,中心指派郭进涛成了郝某的辩护律师。

    鉴于郝某在犯罪过程中既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也未抢钱,只是负责放风,且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赔付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郭进涛律师有针对性地提出来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即对郝某可适用缓刑。

    2014年4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郝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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