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5月7日,记者从灵宝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卢氏县水利局原局长亢建民有期徒刑6年,其违法所得5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现年51岁的亢建民于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担任卢氏县水利局局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至2011年8月,在卢氏县横涧乡卜象河防洪水利工程、代家村安置点防洪堤水利工程和汤河乡老灌河项目水利工程项目中,两次共收受工程承建方李某现金25万元。
2008年9月至2010年,在卢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分三次共收受洛阳无塔上水器供销商赵某现金10万元。
2008年至2011年,在解决李某民子女工作安排及其卢氏县水利工程项目中,先后五次共收受李某民现金8万元。
2011年9月,在卢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塑料管道供应招标中,收受塑料管道供销商王某现金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9月份,在卢氏县汤河乡堤坝修复工程和洛河工程第四标段工程项目中,先后五次共收受工程承包商赵某新现金3.5万元。
2012年,在解决张某营、张某民子女人事安排工作中,先后收受张某营现金2万元,通过毛某收受张某民现金1万元。
2010年3月份,在卢氏县第二批饮水安全范里镇骨垛村工程项目中,收受工程承包商邢某某现金1万元。
2013年11月25日,亢建民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17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亢建民犯受贿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前,亢建民向李某退还10万元,退还李某民8万元。2013年9月28日,亢建民主动到三门峡市纪委交代了其上述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万元。三门峡市纪委收缴亢建民退还李某的赃款10万元,退还李某民的赃款8万元。案发后,亢建民家属退缴剩余受贿款3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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