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乘坐出租车,因车费与司机发生纠纷并厮打起来,路人报警后,男子拒不接受民警处理,还将处警民警打伤,将警车玻璃踢碎。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拘役3个月,尚某提出上诉。日前,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被告人尚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尚某醉酒后乘坐方超出租车公司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到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和永安街交*口,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并厮打起来,巡警尉某等人接警后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口头传唤被告人尚某到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接受处理。被告人尚某拒不接受传唤,并对巡警进行殴打,致巡警尉某、李某与辅警杨某不同程度受伤。在民警将被告人尚某控制住并送进警车后,被告人尚某在警车的后排躺着用脚踹车门,把警车右后车门玻璃踢碎。经法医鉴定,尉某、李某、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积极赔偿刘某和尉某、李某、杨某的经济损失,还赔偿警车损失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