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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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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是魔鬼:醉酒男子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4-5-12 19:21:36  点击数: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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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酒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对于平顶山市新华区井营村的刘立(化名)来说,就是如此。他因为醉酒,在乘坐公交车时,与司机发生争执,竟上前争夺挡杆和方向盘,致使公交车撞向路边受损,一名乘客受伤。5月9日,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在平顶山学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首次引入人民观审团参与观审。庭审中,刘立数度悔恨落泪……

酒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5月9日14时50分,平顶山学院2号教学楼模拟法庭内,身穿法袍的新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郭力维敲响法槌,宣布开庭。旁听席第一排的位置放着“人民观审团”的牌子,来自平顶山学院及新华区各界的9位观审员坐在那里。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众多学生参加了旁听。

新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公诉称:1月13日14时30分许,在平煤神马集团九矿口铁路桥南侧,被告人刘立酒后乘坐8路公交车,因无理停车要求被拒绝,与公交车司机刘某发生争执,遂与刘某争夺行驶中公交车的挡杆和方向盘,致使公交车撞到路边的限高杆,车头受损,乘客周某受伤。经鉴定,公交车受损价值为12031元,周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方起诉认为,被告人刘立酒后强行与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争夺挡杆和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刑期为3至5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代理律师及受害人周某出庭,原告代理律师也宣读了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车损及伤者损失等共计3万多元。

 

庭审被告人数度悔恨哭泣

法庭上,刘立称自己当时喝了半斤多白酒,脑子不清醒,让司机停车遭拒后,想让司机停车,就与司机争夺挡杆,至于有没有夺方向盘,他记不清了。后来,他坐在车上,直到被民警带走。说到最后,他哽咽落泪,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随后,由检方提供并现场播放的8路公交车车载录像资料显示,刘立与公交司机争夺挡杆的时间为20秒左右,并有夺方向盘的动作。录像播放后,刘立承认自己的确拉了方向盘。刘立的辩护律师提出质疑,被告人与公交司机争夺挡杆的过程中,司机完全有时间停车熄火,其不当的处理方式促使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

公交司机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刘某说,案发后,被告人曾试图下车离开,被他制止。他让乘客下车后,随即将车门关闭,防止被告人下车,直至警察赶到。

控辩双方最后争论的焦点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公交司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是否属于自首,是否适用缓刑。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民事赔偿部分当庭进行了调解,被告人刘立将亲友为他借来的8000元交给了法庭,表示剩余部分愿意打欠条随后偿还。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刘立再次哭着表示:“我愿意赔偿,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希望被判缓刑。”最后,痛哭流涕的他被法警带离法庭。

判决冲动换来3年刑罚

庭审持续至当日17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而9位观审团成员在法庭外的一间教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之后,合议庭成员专门听取观审团成员的意见,并进行讨论和交流,之后法庭重新开庭,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审判意见。

法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刘立作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明知道与司机争夺行驶中公交车的方向盘和挡杆,可能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被告人受到公交车司机阻止后不得已没有离开现场,主观上没有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主动性,到案后也未能如实供述曾争夺方向盘的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鉴于被告人刘立归案后认罪悔罪,家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平顶山市公交总公司车损费、伤者医疗费等共计191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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