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7月22日,记者从鄢陵县人民法院获悉,许昌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樊某在任副局长的三年间,两次挪用公款近80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介绍,生于1979年的女子樊某,案发前年轻有为。当时年近30岁的她,已是许昌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长,负责分管交纳企业养老及住房公积金。鄢陵县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至2011年8月,樊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企业养老保障金49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2011年12月,樊某挪用失业保险费27万余元,同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至今未还。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中27万余元至今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未还公款予以追缴。目前,樊某已在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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