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淼)9月23日,新野县法院以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7万元。
2014年1月26日,王某骑摩托车外出,途中遇到熟人,相约吃饭,其间喝了一碗黄酒。饭后,王某骑车途中不慎与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后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157.62mg/100ml。2014年2月16日,王某赔偿姚某各项损失1.7万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6(线索提供宋豫陈峰)
卖车瞒实情损失须赔偿
本报讯(记者张萌萌)分期付款买的车,车款还未还清,就隐瞒情况将车卖给他人。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27165元。
陈某分期付款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汽车。2013年8月14日,在车款未还清的情况下,陈某隐瞒情况将该车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同年10月17日,因该车未及时还款,汽车销售公司将该车收回。杨某与陈某协商,先由杨某垫付未付清的购车款2.7万元。车赎回后,陈某却没有偿还杨某垫付的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向被告陈某支付了购车价款,并交付了车辆,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陈某在向杨某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款没有完全付清这一事实,致使杨某为赎回车辆而支付该车的余欠款项,该费用应当由陈某承担。6(线索提供李世顺)
法在身边
本报讯(记者王淼)去atm机取钱时,发现别人取过钱后的银行卡没有退出去,便抱着侥幸心理,顺手将别人卡里的钱取走……记者从淅川县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10月23日上午,淅川的万先生在该县一atm机上取钱,取完后竟然忘了拔银行卡。大意的万先生数天后才发现银行卡丢失并立即报警。淅川警方接警后立即调取了该atm机监控录像。监控显示,万先生取完钱后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先后分4次从取款机出钱口拿出现金若干后逃离现场。民警随后将犯罪嫌疑人姚某抓获,姚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姚某将赃款全部退还万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姚某进行了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遂综合各种情况作出上述判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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