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南召10月8日电一被告人到朋友家做客时,却见财起意盗走朋友一万元现金。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南召县城关镇朋友武某某家中做客时,看到武某某将10000元现金放入沙发上一件衣服口袋内,遂趁武某某在厨房做饭之机,将这10000元现金偷走。武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武某某通过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询问王某甲是否将10000元现金偷走,王某甲承认盗窃一事,并于当日中午归还武某某现金10400元,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甲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甲有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王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作案后的第二天,及时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同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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