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抢劫未成年人陈某某,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平舆县城金茂花园小区大门口处河堤下面的小路上,看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反抗能力较弱,便将被害人陈某某按倒在地将其口袋里的314元现金和一副耳机抢走。被害人家属听到下面有人在说把钱掏出来,喊了一声被害人的名字,被害人应了一声。李某某顺着河堤往东跑。被害人及其亲属及时进行追赶,终于在永乐派出所门口将其抓获。派出所的民警听到声音赶到,将被告人李某某送到刑警队。
平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 平舆县法院 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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