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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犯罪官员病不致命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更新时间:2014-10-14 19:17:01  点击数: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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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发布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规定

  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暂予监外执行检察院要听证

  县处级以上职务犯要在“势力范围”外进行暂予监外执行鉴定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14日讯 大河网报道: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如若患病,但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得监外执行。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约束,防止出现保外就医多、实际服刑时间短等现象。省高院有关人员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   

  亮点1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前公示,文书公开

  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庭统一登记立案,并采取调查核实、提前公示、公开听证、文书上网的方式进行办理。

  解读: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副庭长王克磊介绍,由于我国法律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规定不详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办案程序不公开,“暗箱操作”现象明显,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王克磊说,此次规定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要提前公示,相关裁定书、决定书上网公开,可以让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阳光下进行,促进此类案件的司法公正。

  亮点2

  有钱、有权人暂予监外执行,举行听证

  规定: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简称“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出席听证会;其他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意见。

  解读: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靠权、靠钱“赎身”问题多发生在“三类罪犯”身上,因为这三类罪犯多属于“有权人”、“有钱人”,这使得他们存在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的情况。

  王克磊介绍,目前,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认定标准,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三部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存在地区差异,使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王克磊说,此次规定要求对“三类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必须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听证会,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亮点3

  患重病保外就医增加刑事医学鉴定

  规定: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相应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之后,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专家意见。

  解读:根据刑诉法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王克磊说,医院的证明文件是针对罪犯病情的诊断说明,此次规定增加了应当委托“刑事医学鉴定”,是因为刑事医学鉴定需要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而且刑事医学鉴定除了诊断病情,还对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情形进行鉴定,这样更加科学。

  “需要刑事医学鉴定,相当于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王克磊说。

  亮点4

  县处级以上职务犯应在“势力范围”外鉴定

  规定:对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罪犯的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一般应委托罪犯出生地、居住地、任职地、犯罪地以外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

  其中,对职务犯罪的罪犯,原为省部级的,应当委托外省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鉴定;原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应当委托外地市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鉴定。

  解读:王克磊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有钱人”、“有权人”拉拢腐蚀医务人员,通过制作假鉴定或故意扩大病情,骗取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

  王克磊说,此项“异地鉴定制度”明确了患病罪犯在其出生地、居住地、任职地、犯罪地以外的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而且,对于原为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的罪犯,要求“应当”委托外省或外地市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鉴定,意味着这属于今后必须遵照执行的硬性要求。

  “这条规定目的就是让‘有权’的罪犯在曾经的‘势力范围’之外接受诊断鉴定,排除不良干预,确保司法公正。”王克磊说。

  亮点5

  病情不危及生命,患病罪犯不予监外执行

  规定:对“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

  虽然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怠于治疗的,或者为应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重新检查而怠于治疗的,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解读:王克磊称,此项规定就是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的相关要求,依法从严控制职务犯罪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

  他说,即使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只要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法院就一律不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我国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课堂

  啥是“暂予监外执行”?

  案例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高血压病减轻被收监

  2012年5月24日,河南省长葛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原主任张某因犯受贿罪,被长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张某在案件审理阶段经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结论是其患有高血压病III期,不宜收监。2012年9月3日,长葛市法院决定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此后,长葛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结论是张某患高血压病I期,建议对张某收监执行刑罚。

  经查,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患有高血压病I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消失。今年5月23日,长葛市法院决定将刑期未满的张某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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