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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男子网上发帖举报干警受贿 被判诬告获刑3年
 更新时间:2014-10-16 18:43:15  点击数:2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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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举报对象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是因为其头上有“保护伞”,2013年7月,孟某在网上实名发帖举报安阳某干警受贿。今年10月14日,省高院公布此案详情:孟某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记者沈春梅

  【事件】

  男子网上发帖举报干警受贿

  2013年7月下旬,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网站上都出现了一则题为《安阳干警遭实名举报:涉嫌受贿百万为贪腐官员护驾》的帖子。昨日,东方今报记者搜索发现,该帖子在多家网站上依然能找到。

  该帖的发布者正是孟某。孟某在帖子中介绍,他曾举报汤阴县政府办公室原主任王某乙贪污、受贿等问题,但王某乙却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他认为是安阳市检察院干警王某在保护王某乙,因“王某收受了王某乙的100万贿金”。

  在帖子中,孟某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对王某进行了实名举报,并列举了王某乙的“种种罪行”,并留下自己和另外两个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查处】

  举报干警受贿一事不存在

  上述实名举报帖一经发布,迅速被人民网、新华网都多家网站转载。

  据孟某交代,因举报王某乙不成功,加上之前曾听说王某乙给王某送钱的事,他于是通过座机打电话,将别人说王某乙给王某送钱的话录音,然后又写了举报信,后通过别人发在网上。

  “他想把王某的问题变成新闻对外发布。”一名证人在事后如是评价孟某的做法。

  随后,2013年7月27日,孟某又拿着自己写的举报信,以及从网上下载的《安阳干警遭实名举报:涉嫌受贿百万为贪腐官员护驾》等材料,向中央督导组的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后来,此线索被转交至安阳市纪委。判决书显示,经安阳市纪委、安阳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后,干警王某不存在帖子中所说的犯罪事实。

  【审理】

  一审法院判处孟某有期徒刑3年

  干警王某被举报受贿查实不存在后,汤阴县检察院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孟某提起公诉。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孟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今年3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3年。

  孟某不服上诉,辩称安阳市检察院为王某的工作单位应当回避,安阳市中院和安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违法,一审判决量刑重。

  安阳市中院查明,王某住所地在安阳,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安阳,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安阳市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且对不属于中院一审管辖的案件,可以指定本辖区内与本案有密切关系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安阳市检察院将本案指定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安阳市检察院在一审中亦未作为公诉机关,要求安阳市检察院回避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回避条件。

  结果

  维持原判孟某因诬告陷害罪获刑3年

  安阳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刑法》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

  安阳市中院二审认为,孟某发帖举报干警王某受贿100万,并实名向督导组举报,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导致安阳市纪委、安阳市公安局对王某进行联合调查,且经查不实,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从严惩处。

  据此,安阳市中院二审驳回孟某上诉,维持原判,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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