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舆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给附近的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高某某来到平舆县人民法院门岗室投案,主动供述其在今年收小麦前在李屯乡十八里庙村委庙东自家宅子院内,生长的罂粟原植物成熟后进行提取“大烟膏子”,并存放在自己家中。被告人高某某投案后主动上交平舆县公安局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黑褐色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检出吗啡和可待因成份,重228.47克。
平舆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有关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平舆县法院 李永慧 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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