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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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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一药械科科长拿回扣33万余元 获刑10年
 更新时间:2015-1-15 20:27:09  点击数: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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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一名药械科科长高某在任职期间,收受不同医药公司的6名医药代表贿赂,受贿额高达33万余元。近日,记者从长垣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没收高某非法所得,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2007年至2013年6月,高某在担任长垣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医院购销药品、医疗器械业务及签字结算货款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药品供应商、医用器械供应商谋取竞争优势,收受不同医药公司的6名医药代表贿赂人民币共333483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3483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33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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