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某、邱某、张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判处3名被告人每人管制两年。
2014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邱某、张某3人在任某家饮酒。酒至半酣时,3名被告人想起去年在宿鸭湖钓鱼时,曾被宿鸭湖渔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收鱼竿,便趁着酒劲窜至汝南县宿鸭湖大坝仙女亭处,手持木棍对在帐篷内看湖的宿鸭湖渔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曾某、郑某实施殴打。曾某、郑某逃跑后,3人又将曾某、郑某遗留下的两部手机跺毁,并将帐篷外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跺倒,后又将郑某停放在大堤上的一辆“劲隆”牌两轮摩托车跺倒至大坝下,致该摩托车的油箱及车把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两部手机及摩托车共价值21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邱某、张某出于教训、报复他人的动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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