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宣判,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2014年4月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在光山县光南路某宾馆二楼房间内设置赌场,组织多人以扑克牌为赌具推“牌九”,轮流坐庄,每庄500-1000元不等,每次最低下注100元,每次收庄之后梁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0-300元,倒庄抽头渔利50元。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梁某自愿认罪,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为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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