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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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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朱某容留卖淫法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更新时间:2015-4-1 18:29:19  点击数: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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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被财迷了心窍,一心想着发财,根本没有顾忌自己做的事情会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庭上的朱某双手捶头懊悔地说。大河报记者从开封市祥符区法院了解到,上周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朱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07年,朱某在开封市金明区开了一家洗浴中心,聘请了杨某、王某负责洗浴中心的日常运作。由于经营不善,生意很萧条,随后三人商量对策,决定在洗浴中心提供“特殊”服务。

  为了牟取色情行业的暴利,2012年8月至11月份,洗浴中心悄无声息地做起了“皮肉”生意,容留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朱某同杨某、王某按照所得钱款进行分账,从中渔利。

  2012年11月6日晚,开封市公安局指定开封县公安局集中行动对该宾馆进行治安检查时,当场查获6名卖淫妇女、嫖客及协助组织卖淫的杨某某、王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当时进行治安检查时,朱某因不在宾馆而成为漏网之鱼。

  2014年4月,看到网上正在对自己进行通缉,在外漂泊的朱某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今年3月,祥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朱某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该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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