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卢氏5月20日电 (师红垒华平晓宇)5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卢氏县某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杨振强利用自己负责实施中幼林抚育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重复报销手段,侵吞抚育项目款2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犯罪所得26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61年出生出生的杨振强于2011年2月份起任卢氏县某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2012年初,卢氏县某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负责实施生态建设工程,杨振强负责实施中幼林抚育项目。杨振强组织工人施工,并在工程结束后垫支26800元劳务费。之后杨振强将该笔劳务费单据经时任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王某签批后等待报账。
后杨振强又到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卢氏县腾龙农牧林有限公司(下称腾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处,约定由腾龙公司名义和卢氏县财政局结算该项目款,待项目款拨付后将其垫支的26800元付给他。2012年10月12日,腾龙公司收到卢氏政局拨付项目款后,王某甲在杨振强未向其提供任何报销单据的情况下,将其中的26800元支付给杨振强。
2013年1月31日,杨振强持经过签批的26800元劳务费单据到镇农业服务中心报账,再一次领取了26800元。后杨振强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卢氏县监察局将涉案赃款26800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振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26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杨振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遂依法减轻作出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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