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段鲜红)近日,王某、李某等人酒后在泌阳县花园路移动大厅门口“老字号大排档”吃饭时,谭某酒后也到该处吃饭,因看不惯王某等人开的奔驰车挡住了自己的出路,与王某发生言语攻击,后谭某用一饭勺殴打王某,致其轻微伤,并用啤酒瓶将同王某一起的李某所开的一辆黑色奔驰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人身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奔驰车玻璃价值为5877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王某、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李某所开轿车被损坏的修理费等合计1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李某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泌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谭某到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王某、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的认罪态度,具体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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