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建忠、秦磊磊)近日,沁阳市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拘役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姚某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沁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11年7月,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月8日下午,姚某在饭店喝了一斤白酒后回到家里,见妻子没在家,就去妻子上班的幼儿园找。姚某到幼儿园时,幼儿园已放学,大门紧闭,姚某就拍打幼儿园的铁大门,并拿砖头砸了十几下,然后将幼儿园的2个不锈钢宣传栏弄倒在地,致玻璃损坏。随后,他又用砖头将幼儿园门口的摄像头砸了下来。门岗上前与其理论,姚某又抓起砖头将幼儿园食堂的三四个窗户的玻璃砸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姚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亲属已赔偿了幼儿园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幼儿园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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