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
2013年8月13日遂平县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98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某位于遂平县“法姬娜”小区5号楼4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李某继续使用,但不准损毁、买卖、抵押,并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赵某房屋拆迁款348193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782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后赵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遂平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依法扣划李某款158950元,在李某尚未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给付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李某擅自将法院依法查封的位于“法姬娜”小区的房产转让给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变卖已被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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