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淳报道 6月28日,记者从通许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县一村民因未办理采伐证私伐村小学院内109棵杨树而触犯法律。近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张五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通许县玉皇庙镇张百虎村小学院内于2008年植下100多棵速生杨树。近年来,有家长反映这些树木离教学楼太近,使室内光线受阻,影响学生学习。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将这些树木卖掉。2014年8月下旬,村主任张某找到该村收树的张五,并商定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他。张五直接将钱款付给村会计王某。为了不影响新学期开学,张五于当天雇佣本村杜某某等4人将村小学院内的109棵杨树伐掉。次日,张五将伐的树木都卖到邸阁乡李菜园村韩某某开的木材厂,共卖了8500元钱。其间,张五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采伐证。
据张五交代,他知道伐树要办采伐证,这次是因为伐树前没和村委的人商量谁办采伐证,这才铸成大错。平时采伐私人树木,如果提前没有商量,一般是谁买树谁办采伐证。原来伐责任田里的树都是自己办好证,这次伐村小学院内的杨树没有办采伐证,是以为跟宅基地上的树性质一样不用办证。得知因为没有办理采伐证而惹上了官司,张五对自己不懂法酿成的苦果后悔不已。
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109棵杨树的立木蓄积数量为24.29立方米。今年3月15日,张五主动向通许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鉴于此,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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