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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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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法院审结了首例巨额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5-7-2 18:56:39  点击数: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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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经商男子为了还高息贷款诈骗得手620万元的案件,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33月份,被害人魏某与刘某预约合伙经营煤炭生意,二人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考察后,在被告人李某介绍、引荐下,201342魏某以驻马店市天顺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青铜峡市鑫程物贸有限公司(实际掌控人梁某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梁某之妻)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预付款10000万元转入出卖提供的合同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一切手续、网银由买受人控制,资金往来由买受人操作。合同签订之前,赵某将事先针对该合同另行开设的其公司账户、鉴定交给其公司会计陆某,李某又以买受人方要求控制资金往来为由,将青铜峡市鑫程物贸有限公司针对该合同开设专户的印鉴要走。合同签订后,李某隐瞒其已实际控制该账户的事实,要求买受人魏某、刘某按合同约定往该账户汇款,魏某分别于20134348415三次共向该账户汇款620万元。汇款到账后,李某未告知合同买卖双方情况下,擅自利用其掌握该账户款项的支配权,分别于201348将该账户中的42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38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35.4万元用于还欠款,4.6万元用于个人支出),下余200万元于2013416汇往鄢陵县巨丰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其个人的高息贷款。后买受人魏某、李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出卖方梁某发煤,并追要该账户印鉴及控制权,李某为占有买受人的汇款,以找不到梁某和梁某未将账户控制权交给其等理由进行推脱,欺骗买受人魏某、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青铜峡市鑫程物贸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天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利用双方当事人互不了解,双方均对其信任之便,在合同签订后,隐瞒其已实际控制合同专用账户的事实,要求合同买受人支付预付款,擅自将合同预付款62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和偿还个人债务,在被害人多次向其追要预付款的情况下,李某仍隐瞒预付款已被其私自占有,并用于经营和偿还个人债务的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犯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启阳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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