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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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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 自首赔偿获轻判
 更新时间:2015-8-25 19:08:13  点击数: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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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拖拉机操作不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53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拖拉机沿光山县光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先后与同向被害人潘某乙驾驶的二轮电瓶车及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电瓶车乘坐人官某某(潘某乙妻子)当场死亡、潘某乙及另一乘坐人潘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当即到公安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亲属与三被害人及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赔偿了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万元,被害人及亲属对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张某某构成自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告人亲属的赔偿,被害人及亲属对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余小东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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