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 亮
□本报通讯员汪宇堂
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高青明因受贿170万余元,被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二审判决高青明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的消息一经公示,立即引发社会关注。
“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和目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发案频率高、涉案金额增大有关,这种趋势需要引起重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长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2014年来,南阳市检察院指导基层检察院集中开展房地产税收征管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行动,查办了该领域职务犯罪34件34人(其中处级干部6人)的受贿贪污窝串案,涉案总金额千万余元。
稽查一线“隐形腐败”
南阳市内乡县一位检察干警向记者披露了该院承办的一起典型税务稽查系统腐败案件。
南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主管全市宛城、卧龙、南阳新区、南阳高新区及其辖区100余家重点税源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邮政、电力等相关单位的纳税稽查工作,具有对下辖纳税人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组织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收缴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等行政处罚权。李平就是该市地税稽查局负责全面工作的“一把手”。
河南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该市宛城地税稽查分局负责该公司税征稽查工作。
2013年3月,宛城区地税稽查分局对上述永乐地产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永乐地产有漏交税款情况,要求永乐地产补交部分税款和滞纳金。
永乐地产董事长靳某立即找来本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商量,利用中秋节、春节等时机,来到李平的办公室,分3次给李平送去价值1.6万元的酒店消费卡,希望在补交部分税款和滞纳金问题上得到关照。李平承诺,税款、滞纳金补缴后,可从轻处理。
对李平舍得投入,必然期待更现实的回报。2014年4月,在李平的关照下,永乐地产补交了80多万元的滞纳金,应补巨额税款不了了之。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李平在任稽查局局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事业单位、下属地税局等60名相关负责人所送贿赂,共计现金65.7万元,消费卡、购物卡(券)34.7万元和价值9000元的黄金工艺品30克。2014年12月30日,经南阳市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平有期徒刑8年。
内乡县检察院认为,李平背后可能涉及其他官员深层次的问题,遂向南阳市检察院反贪部门汇报情况,并将该案线索上交,启动侦防一体化机制。
34人“塌方式”贪腐
“为什么将线索上交南阳市检察院,启动侦防一体化机制?”内乡县检察院介绍,此案涉及县、市地税、房产等实权部门,可能牵出很多实权人物,如果没有上级院的大力支持,难以顺利查下去。
南阳市检察院立即派员前往该院,与该院检察官对李平进行审讯,面对两级检察官,李平思想压力陡增,如实交代其曾向南阳市地方税务局某分局局长周定军行贿的事实。
作为行业老江湖,周定军的腐败手段更加隐秘。2008年,他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复杂人脉关系,受河南某建筑装修公司董事长杜某之托,安排所属地税系统及纳税单位的员工,团购杜所开发的150套商品房。2008年10月,周定军以其朋友做生意需要钱为名,向杜某借款50万元。
抱着行贿周定军可以获得税收照顾想法的,绝非杜某一人。2011年3月,南阳市海星房地产商人黄某开发邓州市中心广场项目竣工时,为在结算税款、出具完税证明方面得到关照,通过朋友给周定军送了50万元。周将这50万元用于做生意,以达到“边升官边发财”的美梦。
归案后,周定军最终交代了其收受南阳市某企业老板段某15万美元,帮段某降低土地开发价格的事实,仅此一笔受贿,就致使该公司拖欠税款286万元。
南阳市检察院及时向市地税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税款、滞纳金专项活动,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介入催缴、调取相关资料,反贪部门同步跟进,初查是否存在贪贿行为。市县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一举查处了该领域职务犯罪34件34人,为国家监促追缴地方税款7.8亿元,占全省查补总额的22%。
官商勾结私下对接受贿
税务系统人员为何屡屡成为企事业、富商的目标和“钱奴?”究其原由,办案检察官认为有三点:
现行制度中的一些不足和弊端,使得瞒上欺下的行为方式既有可能又有市场,也给少数税收单位领导滥用权力、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税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上级难以有效监管下级,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县(市)级税务部门具有自由行为的较大空间。
其二,“钱权互惠”效应的诱导,权力可以出租获利,投机者得出“用我的钱买你的权,再用你的权为我赚更多的钱”的实用哲学。部分纳税企业为了少交税甚至不交税,把一线稽查和税务人员作为权力寻租的主要对象。加之一些意志薄弱的税务领导和从业人员经不起各种美色、金钱的诱惑,致使各种经济犯罪应运而生。由于税务行业专业性较强,给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再就是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备之处,给涉税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设定了双人上岗、定期轮岗等条款,同时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在税务系统简化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的过程中,很多涉税事项的审批实际上完全依赖税收管理员的初审意见,后续的审批环节基本上流于形式,缺少相应的制约机制,很容易形成职务犯罪窝案、串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权钱交易的犯罪形态越来越隐蔽。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检察官告诉记者:“在税务系统行受贿犯罪案件中,有的税务机关的领导或征管、稽查人员与纳税人私下秘密协商,为相关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故意少征收税款或减少税务稽查等收受贿赂,具体细节除当事人外无他人知晓,致使证据难以取得,这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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