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段鲜红)王某、李某二人做为包工头雇佣张某、赵某等人在泌阳县西关古城居委会梁河桥路附近给梁某家盖房子。该工地在生产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对生产作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2015年2月25日14时许,张某操作吊机作业时,被吊机从二楼楼顶甩至一楼水泥地面,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符合高坠致闭合性血气胸而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27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二人做为包工头,对其工地的生产设施未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在施工时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被害人在操作时被吊机从二楼楼顶甩至一楼水泥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予以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被告人李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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