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1日12时左右,被告人李东与邻居张阳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东将被害人张阳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阳第二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程度。因此,被告人李东被平舆县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拘役四个月。
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东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平舆县法院 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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