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因测量麦地面积发生纠纷,被告人胡某将受害人唐某打伤,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30日23时许,唐某等人为胡某家收割麦子。收完之后,由高某测量亩数以计算费用,胡某认为高某多测了7分地,自己的地是2亩而不是2亩7分,二人于是发生争吵,最后仍按胡某说的2亩地确定费用。高某见亩数已定便转身离开,但胡某对之前的争吵心有余怒,便撵上去打高某,唐某见状就上前劝架,期间胡某将唐某殴打致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胡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姓名均为化名)
确山法院: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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