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伙盗窃后,负案潜逃二十余年,畏于法律威严,最终投案自首。光山法院近期审理并宣判了这起盗窃案,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1991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屈某、朱某(二人均已被判刑)经预谋后,携带钢筋钳子等作案工具流窜到胡某经营的批发部,剪断门锁,撬开大门,盗走保险柜一台(柜内现金12700元)及部分香烟、白酒等物品,总价值14435.8元(包括现金12700元)。三人当夜将保险柜砸开,将现金及烟酒平分后潜逃,朱某、屈某当年均被抓获并判刑,张某于2016年1月自动投案。在诉讼过程中,张某退赔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谅解。经社区矫机构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积极参与,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畏罪潜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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