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法制 >> 法制视点 >> 正文
负案潜逃二十余年 法网恢恢难脱刑责
 更新时间:2016-7-25 7:34:35  点击数:2661
【字体: 字体颜色

与他人合伙盗窃后,负案潜逃二十余年,畏于法律威严,最终投案自首。光山法院近期审理并宣判了这起盗窃案,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1991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伙同屈某、朱某(二人均已被判刑)经预谋后,携带钢筋钳子等作案工具流窜到胡某经营的批发部,剪断门锁,撬开大门,盗走保险柜一台(柜内现金12700元)及部分香烟、白酒等物品,价值14435.8元(包括现金12700元)。三人当夜将保险柜砸开,将现金及烟酒平分后潜逃,朱某、屈某当年均被抓获并判刑,张某于2016年1月自动投案。在诉讼过程中,张某退赔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谅解。经社区矫机构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积极参与,属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畏罪潜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段祖号

(作者单位:光山县人民法院)

pic
  • 上一篇: 河南鹤壁鹤山:三发检察建议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 下一篇: 夫妻搭档盗窃店铺手机 掩人耳目用孩子作“掩护”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